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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行初字第9号

(2015)德行初字第9号原告梅虎成、梅高强不服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虎成,梅高强,德江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行初字第9号原告梅虎成。原告梅高强。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德江县玉水办事处红旗路。法定代表人商友江,系该县县长。

原告梅虎成、梅高强不服德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另行作出德府行复字(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其原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梅虎成、梅高强以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已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梅虎成、梅高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梅虎成、梅高强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虎成、梅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德江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何 飞

人民陪审员  黎俸伶

人民陪审员  邹诗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