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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142号

李仲英与上海金艾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仲英,上海金艾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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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栋12楼,组织机构代码13475218-7。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仲英。原审被告上海金艾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224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奇,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李仲英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上海金艾坊建筑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李仲英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原审原告李仲英撤回起诉,使本案管辖权上诉案件的审理失去了基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原审原告李仲英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李仲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德

审 判 员  孙礼会

代理

审判员  潘 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云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