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66号原告徐文,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游琴,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徐发福,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游静静,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游金平,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福建省建隆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流水镇五埕村。法定代表人许仲建。
原告徐文、游琴、徐发福、游静静、游金平诉被告福建省建隆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徐文等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申请标的(人民币151718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福建省建隆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五埕村,产权证号P0××98,产权面积232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人游金斌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路北段东侧城北村部南侧1幢604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和担保人潘某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龙里路伟盛花园2幢702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游琴、徐发福、游静静、游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福建省建隆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五埕村的房产(产权证号P0××98);
二、查封担保人游金斌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路北段东侧城北村部南侧1幢604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
三、查封担保人潘玉生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
四、在本院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让、变更、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翁才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