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某甲,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宁学帅,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门某丙,农民。
委托代理人:门春燕,农民。
上诉人门某甲、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辛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门某甲、门某乙,被上诉人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门春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辛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光锐
审判员 张燕华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屹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