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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06号

门某丙与门某甲、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门某甲,门某乙,门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某甲,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宁学帅,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门某丙,农民。

委托代理人:门春燕,农民。

上诉人门某甲、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辛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门某甲、门某乙,被上诉人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门春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辛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光锐

审判员  张燕华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屹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