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字第00448号

郭春红、李思盈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春红,李思盈,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郭春红。申请执行人李思盈。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红、李思盈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兆丰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