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海。被执行人单风江,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刘成海与单风江民间借贷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742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4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玉 泉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