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编号:银夏法发(2015)号机密程度:签发:李莉2015年4月17日会稿:姓名:李春梅2015年4月17日主送:抄送:打印:校对:二0年月日印发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李秋玲,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魏武,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法律��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宁朔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丽荣,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玲与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玲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秋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秋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