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终字第00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维红。委托代理人张君,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雷,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军,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维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商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维红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维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维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收取2113元,由上诉人李维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志名
代理
审判员 赵 涛
代理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