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091号罪犯韩天才,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闵刑初字第1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天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韩天才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天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天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天才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雄
审判员 汪克君
审判员 何彦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腾马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