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丽波。
委托代理人:罗文敏,女,住广东省肇庆市。系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淑贤,女,住广东省云浮市。系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罗丽明,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拖欠费用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罗丽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5元,由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