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彤 微信公众号“”
王伟与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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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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