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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52号

王伟与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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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