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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006号

卞吉松与董金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吉松,董金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06号

申请执行人:卞吉松,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金博,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卞吉松与被执行人董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卞吉松以本院(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金博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金博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