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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112号

倪礼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倪礼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倪礼福。

上诉人倪礼福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1999年7月上诉人被单位领导“待退休”,事后上诉人不断走访无果,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关于要求被诉人支付1999年7月至2004年7月少发工资损失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