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764035-X,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名都小区A1号楼。法定代表人倪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祥。被告刘义金,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