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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262号

赵文义与高利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义,高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义。被执行人高利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义与被执行人高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审 判 员  吴振国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成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