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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4号

葛志英、陈会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葛志英;陈会琼;葛某;广兴田;沈菊凤;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葛志英,女,194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执行人:陈会琼,女,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执行人:葛某,女,200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陈会琼,系原告葛某的母亲。

被执行人:广兴田,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沈菊凤,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实力北岸四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昆明市嵩明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关于申请执行人葛志英、陈会琼、葛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兴田、沈菊凤、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志英、陈会琼、葛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249.91元,诉讼费1132元,执行费1045.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云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谷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