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珠。被执行人厦门市鹭滨饮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金珠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鹭滨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4)12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鹭滨饮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金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鹭滨饮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礼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