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07号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行长。
被告:曾志铭,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程丹,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铭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58号(华中电脑数码城)5层A房。
法定代表人:蒋文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银行)与被告曾志铭、程丹、武汉铭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志铭、程丹、铭泰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价值30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其银行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志铭、程丹、武汉铭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价值3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冷 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若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