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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18号

梁学刚与张功梅、郭泽洋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学刚,张功梅,郭泽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18号

申请人:梁学刚,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张功梅,女,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郭泽洋,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系张功梅丈夫)申请人梁学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泽洋所有的皖C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梁学刚的担保人李吉以其房产一套为梁学刚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7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学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泽洋所有的皖CVK1**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梁学刚的担保人李吉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