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48号
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何永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广萍,公司员工。
被告:苏彪,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宇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