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65号
申请人:王七苗,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
申请人:吴茂振,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申请人王七苗与被申请人吴茂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朱淑献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吴茂振驾驶的“北京”牌变形拖拉机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朱淑献所有的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延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