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李书安,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被告任胜果,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现住凤冈县琊川镇。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书安与被告任胜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书安于2015年4月1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安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凤冈县琊川镇联合采石场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陈文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