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二初字第156号
原告:杨玉兰,女,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代理人:汤震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贤英,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兰诉被告叶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兰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玉兰负担。
审判员 陈军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焕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