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103号上诉人俞起庆。
上诉人俞起庆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受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既然认定系军队房地产纠纷,为何原审法院受理了被诉人与上海宝时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基于同一法律事实,适用不同的标准,原审裁定自相矛盾,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原审诉状内容,上诉人因被诉人于2011年11月要求上诉人无条件搬离,收回房屋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诉人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属于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