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斌。委托代理人于修君。委托代理人史先秀,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炽富。委托代理人王社章。原审被告王希华。原审被告刘贵生。
上诉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炽富、原审被告王希华、原审被告刘贵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无,由上诉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