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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466号

滕建长与凤凰县小城缘休闲餐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滕建长,凤凰县小城缘休闲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滕建长,男,住凤凰县沱江镇。委托代理人吴红志,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凤凰县小城缘休闲餐厅。法定代表人涂益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长与被告凤凰县小城缘休闲餐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依法准许免交。

审 判 长  杨兵权

审 判 员  龙建忠

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 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