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豆小琴,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莉亚娜莱美容院,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号*楼,注册号500243605237349。经营者姚文杰,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豆小琴诉被告彭水县莉亚娜莱美容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佳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豆小琴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豆小琴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豆小琴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小琴负担25元。
审判员 周佳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