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057号张达:关于你申请执行吉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1720元。经执行已执行到位55000元,余款申请人表示放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7日在本院将上述款项交付,执行费11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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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达与吉中山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057号张达:关于你申请执行吉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1720元。经执行已执行到位55000元,余款申请人表示放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7日在本院将上述款项交付,执行费11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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