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390号罪犯黄典男,浙江省东阳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19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典男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典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典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典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典男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庄向东
审判员 吴 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