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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立民初第2号

魏伟容与黄清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伟容;黄清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立民初第2号原告魏伟容,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清叶,女,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容诉被告黄清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伟容经通知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温建豪

审 判 员  黄金碧

代理

审判员  吴胜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派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