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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保字第31号

申请人欧启安因与被申请人包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启安,包爱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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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欧启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被申请人包爱贞,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申请人欧启安因与被申请人包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包爱贞所有的车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启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包爱贞所有的车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欧启安提供担保的欧正书所有的车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欧启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邦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