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欧启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被申请人包爱贞,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申请人欧启安因与被申请人包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包爱贞所有的车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启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包爱贞所有的车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欧启安提供担保的欧正书所有的车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欧启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邦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