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霞。被执行人张建设。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96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玉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建设拒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建设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壹万零壹佰柒拾肆元(小写10174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北京银行西安长安区西长安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账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