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四特字第8号
申请人:周凯,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中国籍,汉族,住南宁市,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申请人周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吴国玲与周凯离婚一案于1994年1月10日作出的第BD114585号判决。该判决的结果是:解除吴国玲与周凯的婚姻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第BD114585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BD114585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周凯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国雄
审 判 员 余 健
代理
审判员 覃若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