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林红,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朱晓丹,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林红与被执行人朱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还款义务未到期。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游绍平
审 判 员 张利群
代理
审判员 缪霄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