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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60号

天津领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诉田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天津领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田晓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天津领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晓春本院审理原告天津领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领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领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领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7元,减半收取5983.5元,由原告天津领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宇明

代理

审判员  赵战勇

代理

审判员  潘 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经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