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住所地巨野县新华路中段县中医院对过。机构代码67452187-3。负责人刘天舒,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波,该行资产保全中心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时秋霞,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中原,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青亮,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诉被告时秋霞、黄中原、谢青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海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