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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深圳盟士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晓红玩具商行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盟士奇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晓红玩具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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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深圳盟士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晓红玩具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盟士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晓红玩具商行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盟士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圳盟士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盟士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

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