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24号

胡述生与龚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述生,龚紫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胡述生,男,汉族,住巫溪县菱角乡凉水村。被告龚紫荣,男,汉族,住巫溪县菱角乡凉水村。本院在审理胡述生与龚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述生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述生自愿撤回对被告龚紫荣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胡述生负担。

审判员  张成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