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胡述生,男,汉族,住巫溪县菱角乡凉水村。被告龚紫荣,男,汉族,住巫溪县菱角乡凉水村。本院在审理胡述生与龚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述生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述生自愿撤回对被告龚紫荣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胡述生负担。
审判员 张成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