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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二初字第95号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重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重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该行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马支行行长。被告易重容,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重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诉讼费后,至今未按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

人民陪审员  杨远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