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29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杨某,女,住本区。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