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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298-3号

张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29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杨某,女,住本区。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