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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8-1号

章在荣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在荣,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8-1号

原告:章在荣。

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002号。

法定代表人:苏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在荣诉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章在荣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在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章在荣负担。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