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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079号

常春荣与泰兴电影院、泰兴市嘉年华餐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泰兴电影院,常春荣,泰兴市嘉年华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电影院,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宏章,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军,系泰兴电影院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兵,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春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杰,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泰兴市嘉年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南路48号A幢1号。法定代表人张静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春,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泰兴电影院因与被上诉人常春荣、原审被告泰兴市嘉年华餐饮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常春荣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春荣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经泰兴电影院和泰兴市嘉年华餐饮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常春荣撤回起诉。

二、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150元由常春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泰兴电影院负担(均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卫平

审 判 员  吴 玫

代理

审判员  潘贻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季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