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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774号

徐锡廷诉被告徐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锡(西)廷,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徐锡(西)廷,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城关镇文化西路。被告徐伟,男,46岁,汉族,农民,住睢县潮庄镇小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锡廷诉被告徐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锡廷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锡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锡廷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永

审 判 员  韩国禹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