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20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任行长。
被告何结仪,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何结仪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何结仪去向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辜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