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二受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粘文学。被执行人郑万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粘文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万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由被执行人郑万峰给付申请执行人粘文学300平方米地板块,抵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郑万峰欠付的3.055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郑万峰已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粘文学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菲
审判员 周本国
审判员 原金宝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起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