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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44号

陈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44号-1:徐红平,男,191973年07月05日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陈敬,男,1951年09月09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平诉被告陈敬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平于2015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敬17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徐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敬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徐红平提供担保的江西省华南蓄电池有限公司位于昌东镇长胜村吴家自然村(南房权证昌东镇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 蕾

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  彭至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