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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168号

焦润平、李景鹏与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景鹏,焦润平,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李景鹏,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焦润平,女,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住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刚,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驻民二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润平、李景鹏与被执行人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玺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