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责人瞿宜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有祥,男,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慧,女,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被告宋某,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告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巧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传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