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法定代表人代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瑞。被告张伊丽。
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伊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