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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初字第98号

付生源、付林源与程云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生源,付林源,程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初字第98号原告付生源,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号码:。原告付林源,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卢丹,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利峰,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云龙,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生源、付林源诉被告程云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生源、付林源称双方针对车辆租赁纠纷,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互不相欠,费用已结清,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生源、付林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生源、付林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付生源、付林源负担。

审判长  胡建彪

审判员  王振玉

审判员  范温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慧菊 微信公众号“”